“固定資產折舊怎么算?”、“什么時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什么時間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這些都是很多財務人員日常工作中所需要處理的問題,今天,就帶領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知識。
一
什么是固定資產折舊?
1.相關概念:《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如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還應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2.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的起止:《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認,不得隨意變更。
二
一般折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01、適用于全體行業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國家實施了一系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 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02、適用于特定行業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實,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8號),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兩項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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