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基準日的審計報告與評估報告的關系,以及審計中考慮資產減值問題時對評估結果考慮的一般原則
(1)資產評估結果提示評估值低于賬面價值,可以作為相關資產存在減值的跡象,審計項目組應關注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是否針對存在此類情況的資產,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減值測試和計提減值準備。因此,在執業過程中,審計和評估項目組需保持必要的溝通,充分評估和盡可能利用對方已實施的工作及其成果,作為己方的重要參考。
建議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盡可能在同一天出具,除了無法協調的意見分歧以外,雙方都在各自出具的報告中充分考慮和反映對方工作成果的影響,盡可能避免出現某些確屬資產減值的情形在已審計財務報表中未得到恰當考慮和反映的情況。
(2)但是,一般不能將資產評估結果直接作為會計上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依據,除非該項評估明確為“以會計上的資產減值測試為目的的評估”。應重點關注以下差異:
①評估對象和資產減值測試單元的差異:評估對象,或者是單項資產(資產基礎法或成本法),或者是整體股權。而會計上的資產減值測試除少數情況可針對單項資產實施以外,大部分情況需針對資產組實施;除了母公司個別報表層面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以外,不能將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而在很多情況下,資產組并不能等同于單個企業的股權。可參考“問題1-3-22(關于并購重組中對賭期結束減值測試中減值額如何計算的問題)”中對業績承諾期滿時“以商譽減值補償為目的的評估”與常規的會計上資產減值測試的區別的說明。
②評估或測試方法的差異:會計上的資產減值是指資產或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前者相當于市場法評估值,后者相當于收益法評估值。但在很多情況下,評估師運用資產基礎法對單項資產進行評估,而資產基礎法下評估結果的含義是在當前狀態下重置相同或類似資產所發生的經濟資源消耗的名義貨幣價值(重置成本),并不能代表“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或者“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因此成本法(資產基礎法)下的資產評估結果不能作為會計上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直接依據。即使單項資產的重置成本低于其賬面價值,只要其所屬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仍高于該資產組的整體賬面價值,則該單項資產仍無需計提減值準備;相反地,重置成本高于賬面價值但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案例也不少見。
2、針對本案例具體情況的處理建議
(1)對資產轉固時間,應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合理確定該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間。如果目前的做法符合會計準則規定,則無需對設備的轉固和累計折舊進行調整。但對于房屋建筑物未及時轉固導致的少提折舊問題,可能需考慮作為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另外對于評估確定的成新率與會計上的尚可使用年限差異較大的情形,應考慮折舊年限的確定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會計估計變更。
(2)對于因“近年技術更新較快,購置價呈逐年降低趨勢”而導致評估減值的資產,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該資產在會計上無需計提減值準備:①該資產所屬資產組處于正常盈利狀態,未出現資產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②該資產本身實物狀態良好,且持續處于正常使用中,預計不會出現提前報廢、處置或閑置情況。
擴展及學習筆記:
1.評估結果對審計結果存在一定的影響,應考慮的一些事項包括:1)資產評估結果提示評估值低于賬面價值,可以作為相關資產存在減值的跡象;2)一般不能將資產評估結果直接作為會計上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依據,除非該項評估明確為“以會計上的資產減值測試為目的的評估”。
2.會計上確認資產減值的關注事項:1)會計上的資產減值測試除少數情況可針對單項資產實施以外,大部分情況需針對資產組實施;除了母公司個別報表層面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以外,不能將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而在很多情況下,資產組并不能等同于單個企業的股權。2)會計上的資產減值是指資產或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前者相當于市場法評估值,后者相當于收益法評估值。但在很多情況下,評估師運用資產基礎法對單項資產進行評估,但是成本法(資產基礎法)下的資產評估結果不能作為會計上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直接依據。
3.對于因“近年技術更新較快,購置價呈逐年降低趨勢”而導致評估減值的資產,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該資產在會計上無需計提減值準備:①該資產所屬資產組處于正常盈利狀態,未出現資產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②該資產本身實物狀態良好,且持續處于正常使用中,預計不會出現提前報廢、處置或閑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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