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對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漳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顯示,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流動資金貸款貸后管理未盡職。中國銀保監會漳州監管分局對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處1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萬雅瓊給予警告。
上述處罰的依據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網顯示,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泉州銀行)是成立于1997年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于福建省泉州市。目前在福建泉州、廈門、福州、漳州、龍巖、莆田、南平、三明、寧德等地市設立營業網點123家,全行資產總額超1200億元。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請認真填寫需求信息,我們會在24小時內與您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