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七條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對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審計、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未通過評估的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實施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單位(以下統稱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前款所稱的項目審批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家及省級開發區、贛江新區實行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成立的行政審批部門,以及其他按照管理權限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具有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職能的部門。
使用本級政府預算安排資金的項目原則上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上級部門預算安排的項目補助資金,應當作為本級政府預算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
項目單位應當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相關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估算投資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實施方案,對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予以明確,并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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