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于所有行業
1.對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用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按年度計算;
2.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費用,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
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新設備、設備(房屋、建筑物除外),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
(2)適用于中小微企業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業新購設備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按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設備,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剩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
(3)適用于制造業
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業企業領域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買的R&D、生產經營共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度計算。
(四)適用于特定地區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包括自建、自主開發)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攤銷不分年度計算。
(1)適用于所有行業
1.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①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②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振動、高腐蝕狀態。
2.對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適用于制造業
1.自2019年1月1日起,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企業新購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度總和法。
2.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業企業領域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共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適用于軟件行業
和集成電路產業
1.企業購買的軟件,符合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計算,可以適當縮短折舊或者攤銷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含);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3年(含)。
(四)適用于特定地區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對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如果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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