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允許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期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預期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一.固定資產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只能按直線法計算。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很多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可以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法,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選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也規定,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考慮到收支比原則的要求,直線法一般能夠真實反映不同類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改變折舊方法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不現實,可操作性不強,只要規則統一適用于所有企業,對企業相對公平,因此本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按直線法提取折舊,允許扣除,按其他方法計提的折舊,按直線法重新調整。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企業不能采用其他折舊方法,在會計中,企業根據自己的特殊情況,仍然可以采用其他折舊方法,或同時采用直線法和其他折舊方法,只使用其他折舊方法所謂的折舊,涉及企業所得稅,不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直線法又稱平均年限法,是指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一種方法。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金額相等,計算公式為年折舊金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壽命。采用這種方法,最大的優點是計算簡單,有利于稅收征管。
3.已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批復》(國稅函)〔2006〕452號)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有關會計準則,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金額的一種方法,與年限平均法屬于直線折舊法。按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八.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和實際會計處理中確認的費用,不超過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以按照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告
五.固定資產折舊企業所得稅處理(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應當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滿,會計折舊已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余稅收折舊年限允許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加速折舊的,按加速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金額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五)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計提油氣資產折舊(折舊)時,由于會計和稅法規定的折舊(折舊)差異,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收調整。
二.實踐分析1。稅法中工作量法的認定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國稅函〔2006〕452號規定的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金額的一種方法,屬于直線折舊法。
新企業所得稅實施后,452號文件被廢除。《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也稱為平均年限法,是指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
因此,現行稅法實際實施中的工作量法并不是一種直線折舊法,直線折舊法只有一種平均年限法。
目前加速折舊的方法有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雙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一次性稅前扣除法,工作量法不屬于加速折舊法。
2.工作量法稅法調整
2014年29日公告第五條規定了稅法與會計折舊差異調整的原則。我們理解,折舊年限的差異調整是會計折舊年限低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的稅收調整,會計折舊年限高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的稅收調整。
企業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提取的稅法折舊允許扣除。會計上按其他方法計提的折舊,按直線法重新調整后方可扣除。
工作量法在會計上的差異不是折舊年限的差異,而是折舊方法的差異。
14年29日公告第五條第五款的有關規定在總局公告解釋中如下表述:“(四)會計與稅法折舊方法不同導致的稅會差異協調。一種情況是,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施加速折舊的,公告明確規定,按加速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金額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無需按照15公告的規定查看會計是否按加速折舊處理。另一種情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采油(氣)資源企業費用及固定資產折舊攤銷折舊稅處理通知(財稅[2009]49號)規定,油氣企業開始商業生產前形成的開發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扣除,最低折舊期為8年。根據會計準則,企業可采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計提油氣資產折耗。在采用產量法計提資產折扣的情況下,會形成稅收差異。簡單適用15公告的規定,折扣(折舊)不能及時扣除,違反《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基于此,公告明確規定,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舊(折舊)時,由于會計和稅法規定的不同計算方法造成的折舊(折舊)差異,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我們認為,從邏輯上講,也就是說,折舊方法的差異應該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收調整。如果工作量法計提的折舊與稅法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限額不同,則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并不是說折舊方法造成的稅收差異需要比較會計折舊和稅法折舊的大小來確定是否需要調整。只要有稅收差異,無論是正差還是負差異,都需要在當期進行稅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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