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年平均法、工作量法、雙余額遞減法、年總和法、固定資產折舊法”,主要是指固定資產使用期間分配折舊總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其特點是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均衡分配到固定資產的預期使用壽命內,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金額相等。
2、工作量法
即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計提折舊金額的一種方法。
3、雙余額遞減法
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期凈殘值后,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平均攤銷。
4、年數總和法
是指將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期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逐年減少的分數計算年折舊額。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使用的年限。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根據物理耐用年限確定的,即固定資產可以通過物理磨損和自然磨損繼續使用的時間確定的。
此外,折舊只是成本分析,折舊不是資產的定價,既不是資本來源,也不是資本的使用。因此,固定資產折舊不承擔固定資產的更新。但由于折舊方法會影響企業所得稅,也會對現金流產生一定的影響。
并非所有可折舊固定資產都可以計提折舊。可折舊固定資產的條件是:使用壽命有限,可以合理估計,即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失,直至沒有使用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20年的房屋、建筑;
2、10年的飛機、火車、船舶、機械、機械等生產設備;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除飛機、火車、輪船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三年的電子設備。
由于固定資產的損失難以準確估計,只能估計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因此,現行制度明確規定了各種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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