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評估入股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嗎?
有人咨詢:新公司籌建,有股東是以固定資產入股,入股的價值是經過評估后的 。請問:股東評估入股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嗎?
該問題,看似一個簡單的會計核算問題,其實提問者背后擔心的是稅務風險問題。
我相信,提問者肯定知道固定資產是需要計提折舊的問題,提問者擔心的是股東評估入股的固定資產,其折舊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這才是提問者的提問核心。
股東以固定資產評估后入股,看似簡單,實際上包含了很多稅務問題,一旦處理不好,容易給被投資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一、增值稅與發票問題
(一)股東是企業等組織的
用貨物對外投資,對于企業與個體戶等需要視同銷售,這個是大家都清楚的,我就不再復制粘貼相關條款了。
因此,如果股東是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單位等,用貨物(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是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因此,對于股東是企業等組織的,用貨物(固定資產)入股投資的,應同時提供增值稅發票,否則被投資企業后續的稅前扣除憑證是存在問題,將不得稅前扣除。
(二)股東是個人的
同樣根據2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自然人轉讓貨物(固定資產),也是屬于應稅項目,只有低于起征點500元以下才可以不需要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大家也清楚,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增值稅,個人銷售房屋建筑需要按規定交增值稅(住房除外)。
雖然,現在目前沒有規定說,個人用貨物投資需要視同銷售。但是,被投資公司接受個人投入的貨物(固定資產)如果沒有發票的話,稅前扣除始終存在隱患啊。
因此,為了避免稅務爭議與稅務風險,即便是個人銷售免稅的貨物(固定資產),也應該取得發票為妥。
有人會說,公司還在籌辦中,怎么要求個人股東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呢?還有,免稅的發票,稅務局能代開嗎?
這個問題目前還真不是問題,現在公司注冊時不進行驗資,也就是說注冊時可以不用實際繳納出資額,可以等公司注冊成功以后再出資。因此,如果需要個人股東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的,可以等到公司注冊成功以后再去申請代開。
對于免稅發票,也是可以申請稅務局代開,前提是你能提供免稅的證明。本人就經常去稅務局代開稿酬的免稅發票。
二、股東投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值與計稅基礎問題
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值,是會計核算的事情,決定了后期固定資產會計折舊。通常情況下,通過股東投資而來的固定資產,原則上是根據股東投資協議認可的評估價值為準,不公允的除外。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屬于稅務上的事情,是稅務上的叫法,與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原值通常下是基本一致。當然,也有很多時候不一致的情況。
比如,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等,會計核算上沒有發票照樣可以入賬,可以照樣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但是,稅務方面,該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0。
還有,分期付款購進或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等,由于存在融資,會計核算入賬的原值是扣除融資成分的,計稅基礎就會大于會計上的原值。
企業改制對固定資產評估后調整固定資產原值的,計稅基礎不變。
因此,如果股東投入的固定資產,評估價值是公允的,而且有符合規定的發票,其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不管固定資產折舊是否能夠稅前扣除,都不影響會計上的折舊。只是,如果不能稅前扣除的,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哎,不再深入了,否則越說越復雜了。
固定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以固定資產投資入股,還涉及到股東的所得稅的問題。
如果股東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當然就是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比如分期遞延繳納等;如果股東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問題。
對于所得稅問題,對于老彭我還真不是多大的問題,本人最近新出版有《企業所得稅實務與稅務風險管理》和《個人所得稅實務操作與匯算清繳》,對這些都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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