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隨著固定資產的磨損,其價值將逐漸降低到只剩下一定的殘值。固定資產原值與殘值的區別在于固定資產折舊。那么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哪些規定呢?讓我們和小編一起看看!
一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允許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折舊計算的最低期限如下:
1.房屋、建筑,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船舶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購買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使用年限后的剩余期限。
二
特殊規定
(一)固定資產折舊企業所得稅處理如下: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當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滿,會計折舊已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余稅收折舊年限允許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按會計折舊年限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加速折舊的,按加速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金額可以稅前全額扣除。
5.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計提油氣資產折舊(折舊)時,由于會計和稅法規定的不同計算方法造成的折舊(折舊)差異,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2)加速折舊
1.六大行業加速折舊(2014年1月1日以后):
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藥品制造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6個行業的企業新購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沒有金額限制,也沒有房屋或建筑限制)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個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分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余額遞減法或者年度總和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各行業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2014年1月1日以后):
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分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3.各行業小額資產加速折舊(2014年1月1日以后):
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按年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4.四大重點行業加速折舊(2015年1月1日以后):
2015年1月1日以后,對于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的新固定資產,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沒有金額限制,也沒有房屋和建筑限制)
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共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余額遞減法或者年度總和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5.上述加速折舊擴展至各行業(2019年1月1日以后):
自201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到所有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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