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資產的概念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租賃、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使用12個月以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機械、機械、運輸工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
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購買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資產達到預定目的的其他費用為計稅基礎。
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基礎。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總付款的,以租賃合同簽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公允價值和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為基礎。
改造固定資產:除全額提取折舊固定資產的改造費用和租賃固定資產的改造費用外,增加改造過程中發生的改造費用的稅基。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允許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期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期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四、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的起止時間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期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期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五、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折舊計算的最低期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船舶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六、固定資產折舊不得稅前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賃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的固定資產;
(四)已全額提取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七、加快折舊政策
(1)適用于所有行業
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固定資產,因下列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振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購買的新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購買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一旦確定最低折舊年限,一般不得變更。
(2)適用于特定行業
1.自2011年1月1日起:
(1)企業購買的軟件,符合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計算,折舊或者攤銷期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以是2年(含)。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3年(含)。
2.自2014年1月1日起:
(1)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藥品制造業、特種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新購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2014年1月1日1日以后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共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5年1月1日起:
(1)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大重點產業具體范圍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2015年1月1日以后,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2015年1月1日以后,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儀器設備,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自2019年1月1日起:
自201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到所有制造業。
(3)適用于特定區域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期成本,折舊攤銷不分年度計算;新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含自建、自主開發),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所謂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資產。
八、一次性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
(1)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業企業新購買的專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分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費用,折舊不按年度計算。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按年度計算。
3.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為擴大產能而購買的相關設備,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含自建、自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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