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有什么新變化
新增“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部分供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企業填寫資產折舊,攤銷相關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2.哪些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快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振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生物藥品制造業、特種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產加速折舊政策
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藥品制造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等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等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6個行業的新購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個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分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4.加快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固定資產折舊政策
(1)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新購固定資產,企業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加快折舊。
(2)2015年1月1日以后,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買的研發生產經營儀器設備,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成本,折舊不再按年計算;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企業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度總和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到所有制造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2019年第66號)第一條
6.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新設備、設備,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扣除,折舊不分年度計算;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等相關規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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